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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掖市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 【字体:
张掖市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作者:张掖市人事局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23    

 

张掖市人事争议仲裁指南

 

一、人事争议仲裁受理范围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条、《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九条的规定,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国家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

2、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 调动、工资、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 议,以及虽没有签订书面聘用合同,但双方已形成事实聘用关系满 1 年后发生的人事争议;

3、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由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二、不予受理的人事争议

根据《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争议均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

1、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因人事任免(职务、职级)、奖惩(考核)、内部人员调整、以及因人事制度改革下()岗、分流、落聘等发生的争议;

2、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技术入股、知识产权的权属以及利益分配产生的争议;

3、事业单位与其受聘人员因承包问题产生的争议(承包合同的履行涉及工资、福利待遇及聘用合同的解除等人事争议内容除外);

4、在法院、检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国家安全、保密机关从事保密工作的机要工作人员,因调动、辞职发生的争议;

5、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发生的争议;

6、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属于劳动争议仲裁的争议。

三、人事争议仲裁管辖范围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一、十二条的规定,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下列人事争议案件:

1、市直各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市直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人事争议;

2、由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的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3、在市民政局、工商局登记注册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与聘()用人员发生的人事争议案件;

4、跨县区的人事争议案件。

县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除省、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以外的人事争议案件。

四、人事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超过60日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五、仲裁申请书基本内容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如果被申请人是单位,则应写明单位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六、进行人事争议仲裁应提交的材料

1、仲裁申请书(原件1份,并按被申请人人数递交副本)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被申请人是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经核对原件后提交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被申请人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提交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核对原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在开庭前3日将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提交仲裁委员会。委托书须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4、证明申请仲裁事实的证据材料、证据清单。

七、仲裁费用的缴纳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和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甘价费[2006]88号文件精神,经张掖市物价局核准,人事争议仲裁按以下标准收费:

1、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数为1人的20/件;2-4人的共同仲裁申请为30/件;5人以上的共同仲裁申请为60/件。

2、案件处理费:申请人数为1人的100/件;2-4人的共同仲裁申请为300/件;5人以上的共同仲裁申请为500/件。

3、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差旅费、证人误工补助等费用,按案件处理实际产生的费用交纳。

缴费方式:①受理费由申诉方在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后5日内交纳仲裁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②经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败诉,一方胜诉的,仲裁费由败诉的一方负担,当事人部分败诉,部分胜诉的,仲裁费由仲裁委员会决定双方各自应分担的数额;③败诉方当事人是2人以上具有共同争议事由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人数决定他们分别应负担的仲裁费数额;④案件经仲裁委员会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⑤撤诉案件,仲裁费由申诉人负担;⑥当事人不得单独就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费的决定提起诉讼。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仲裁费不予退还。

八、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当事人享有的权利:

1、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2、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和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形式申请其回避: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近亲属的;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③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3、查阅和申请补正庭审笔录;

4、对裁决不服,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5、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承担的义务:

1、按照规定缴纳仲裁费用;

2、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3、参加仲裁庭审活动时遵守《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庭纪律》;

4、履行已经生效的裁决。

九、法律责任

根据国家人事部《人事争议处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甘肃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可以提请当事人主管单位或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干扰仲裁活动,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2、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3、提供虚假情况的;

4、对仲裁工作人员、仲裁参与人进行侮辱、诽谤或构成人身威胁及事后进行打击报复的。

十、张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

名称:张掖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8212183               邮编:734000

地址:张掖市人民政府(张掖市甘州区南环路29号)统办1号楼10112办公室 

 

〇〇七年八月七

文章录入:张掖市人事局    责任编辑:张掖市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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