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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甘肃省西部农村人才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由甘肃省人事厅和张掖市人民政府共同组建,以张掖市管理为主,接受省人事厅人才交流中心业务指导,机构性质为县级事业单位,同甘肃西部人才市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市场为甘肃省人事厅所属专业性人才交流机构。 第二条 市场坚持为经济建设特别是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为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各类人才服务的宗旨,立足张掖,服务全省,面向全国,在公正平等、互通有无、互惠互利的原则下,与省内外人才市场特别是农村专业人才市场合作,全方位开展农业类专业人才交流开发服务活动。 第三条 市场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完善人才市场社会化服务体系、市场保障体系和市场调节机制,促进农业类专业人才合理流动和农村人才资源优化配置。 第四条 市场服务对象为全省农业科研生产单位及各类农业专业技术人员,乡镇企业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各类乡土人才及广大农业和农村人才。 第五条 市场实行会员制,通过建立会员制服务网络,为会员提供优质、优惠、高效服务,促进市场发展。 第六条 市场讲求社会效益、人才效益、经济效益,围绕农业人才资源、农业科研单位和广大农村开展各种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市场实行管委会领导下的办公室负责制,其领导机构为甘肃省西部农村人才市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管委会由甘肃省人事厅和张掖市政府领导,甘肃省人才交流中心和张掖市人事局及人才交流中心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由张掖市人事局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管委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 管委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市场的工作方针、人才交流政策和市场发展规划,审议市场管理规则,指导、协调、监督市场按规则规范运作。 第十条 市场管委会每年召开一至两次联席会议,听取办公室工作汇报。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召集。 第十一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为管委会常设机构,承担日常工作任务,办公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3—5人。 第十二条 管委会办公室的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人才 交流和农村人才市场的政策、法规;检查市场工作计划落实情况;审查会员资格,批准会员加入或退出市场申请;组织实施市场的各项业务工作;管委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三条 市场管委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各职能部门和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市场法人代表是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第三章 主要职能
第十五条 市场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积极开展 人才配置、人才培训、人才交流、人才开发等工作。 第十六条 发挥市场的交流和调节功能,开办常设型人才集市,并按照省人事厅的总体安排,举办各种形式的人才招聘会或组织跨地域、多层次、多形式的人才交流洽谈活动。 第十七条 建立人才信息网络,收集、储存、传递、发布省内外人才需求信息,及时为农业生产和农民提供人才、技术和信息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为各类流动专业技术人才提供档案保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党团组织关系挂靠等人事代理服务。 第十九条 为各类农业专业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二十条 引进省内外农业专业技术人才、智力和技术。 第二十一条 加强与全国各省农村人才市场的联系和多元化合作,开展省内外人才交流活动。 第二十二条 提供农业科研项目协作、专利技术和发明成果的推广、转让中介服务。 第二十三条 承办省人事厅、张掖市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的其它项目。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市场在为现有农业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农村人才提供中介服务的前提下,可以依法开展其它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由市场管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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